(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异地就医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参保居民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拓展内容: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登记备案的参保居民,在备案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在备案地之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转诊转院的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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